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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釋面世:如何平衡股東權利與公司發展關系

新公司法解釋的平衡之道

司法解釋的出臺就意味著司法幹預。問題也隨之而來,司法幹預會不會捆住公司自治的手腳?如何平衡保護股東權利與促進公司發展的關系?

滴雞精推薦孕婦/本刊記者 朱弢編輯/靳麗萍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佈瞭《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並宣佈從9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司法解釋起草前後歷時五年,於2016年12月獲得“原則通過”,但至今方得面世。

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近年來,隨著公司數量的快速增長,這兩類糾紛(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決議效力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引發社會各界對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廣泛關註,被輿論稱之為中國公司治理的標志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司法解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在此背景下,制定新司法解釋是出於處理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的迫切需要。

一直以來,企業界對更多保護股權,還是給公司更多自由存在對立觀點。如今,滴雞精門市司法解釋的出臺就意味著司法幹預。問題也隨之而來,司法幹預會不會捆住公司自治的手腳?如何平衡保護股東權利與促進公司發展的關系?新司法解釋能否解決現實矛盾?

圍繞著這些問題,《財經》記者專訪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賀小榮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以期挖掘出新司法解釋背後的故事。

著眼中小股東保護

《財經》:公司法第四部司法解釋的出臺,有什麼樣的宏觀政策背景?在新形勢雞精何時喝下,司法解釋的施行有什麼樣的意義?

賀小榮:這次司法解釋的發佈實施,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宏觀政策背景:

一是中央作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場主體,治理規范瞭,投資者積極性提高瞭,公司才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並持續穩定發展,才有可能提供優質的市場供給。司法解釋通過加大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力度,可以激發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創業熱情,最大范圍吸引民間資本,形成推動經濟持續發展的強大動力。

二是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中央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上強調,要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按照世界銀行對世界上190多個經濟體營商環境的評判標準,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是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加大對中小股東權利的關註,真正實現對股東權利的平等保護,是改善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新司法解釋的發佈實施,對於改善中國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高中國公司制度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中央反復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規范公司治理。股權已經成為國民財富重要形態,是產權保護重要對象,公司法是保護股東權利和規范公司治理最主要法律依據。司法解釋分別在股東權利保護和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有較明顯進步。

鄧峰:我補充一些社會現實層面的背景,解讀一下這部司法解釋的意義。

據我所知,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時,會進行大量調研、訪談,摸清情況:哪些問題發生頻率高、實踐中存在困惑?哪些是社會現實中比較重要的?然後會依據相應的法律原理來制定規則。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包括五個部分,但遵循一條主線——股東的集體性權利。比如,決議、分配和派生訴訟是典型的集體性權利,而知情權和優先購買權也和集體權利關系緊密。很顯然,司法解釋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就是公司的集體性決策,以及內部的權利行使。

應該看到,社會生活中的糾紛類型,會隨著財產形態、社會觀念和人們的合作方式不斷擴充發展。放在十年前,經濟糾紛更多是以房產、合同等為主,當時,人們的財產更多表現為不動產和銀行存款,分別對應著物權和債權。

但是,隨著國企公司制改革、公司註冊不斷放松,再加上雙創、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等經濟政策推動,公司數量以每年百萬計增加,股權日益成為中國社會財產的一種重要形態。舉例來說,現在的合作、轉讓等市場交易,人們都習慣采用股權聯合、交易等方式來完成,這就導致瞭相關糾紛越來越多。這是社會財產形態變化帶來的客觀現象。不僅如此,隨著資本市場發展和公司運作的規范,股東之間的糾紛不僅局限於轉讓、出資等領域,也越來越多地產生瞭公司控制權如何取得、行使、轉讓等新型糾紛,包括公司控制權的行使、決策程序、步驟、依據、效力等方面。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就是應社會需求變化而出臺的。

公司運作是一種集體活動,沒有規則就無法完成,因為你不知道采用何種方式來完成合作。合作各方的權利明確瞭,資本市場、社會合作、經濟發展才能更有效率。著名的法律與發展學派經過驗證提出,越是富國,中間層組織——主體就是公司,就發展越充分,反之亦然。中國現在的經濟轉軌,對生產、流通的組織、協作方式都提出相應要求,對公司法規則的需求就應運而生,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和這一趨勢是一致的。

如我前面提到的,新司法解釋主線是股東的集體性權利,這一權利除瞭涉及到公司和各方利益之外,最直接的應用和控制權有關系。未來沒有控制權的股東想獲得這種權利,比如想要查賬獲得信息,想要對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提出異議,想要對公司決議提出質疑,甚至還想要追究管理者過失,這些都和新的司法解釋有關。對近年不斷湧現的公司控制權之爭,我想很多人都有深刻感受,新司法解釋面對的正是這些焦點問題。

《財經》:賀小榮庭長剛才談到世行的營商環境評價,那麼,中國在當下應當如何參與公司制度的國際競爭?

賀小榮:公司富則國富,公司強則國強。現代世界各國的經濟競爭,除瞭科技創新的要素之外,公司制度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競爭內容。

縱觀整個公司法歷史,就是一部法律規則的競爭史。清末學者薛福成就明確提出,“公司不舉,則工商之業無一能振;工商之業不振,則中國終不可以富,不可以強。”好的公司法規則和實施是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美國經濟的競爭力與其50個州的公司法之間的相互競爭有著緊密的聯系,各國在今天也在不斷吸收借鑒他國發展的規則和經驗。我國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到今天不斷成熟的公司法,完全可以勾勒出中國經濟發展變化的基本軌跡。

科學合理的公司制度,可以吸引投資、激勵創新、促進創業,有效整合資本、土地、智力等社會資源,實現資源價值最大化。公司資本的跨國流動是一個國傢和地區公司制度是否合理的晴雨表。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占據世界500強公司中的115傢,理應在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為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貢獻智慧。

兼顧公司各方平衡

《財經》:據我所知,去年底就“原則通過”瞭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為什麼這麼久才正式頒佈?

賀小榮:《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與廣大公司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承載著司法機關對公司營利活動和商業行為的諸多價值判斷,備受企業界、法律界及其他各界的廣泛關註,因此我們必須對這一司法解釋持格外審慎的態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解釋原則通過後不久,《民法總則》正式頒佈,一些對公司法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則和理念發生瞭變化,司法解釋必須與其內在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為此,我們在對民法總則進行系統學習和研究的基礎上,比照《民法總則》對司法解釋進行瞭認真校核和反復論證,以確保司法解釋內容與新法規定保持一致,因此相應推遲瞭發佈實施的時間。

從內容上看,正式發佈的司法解釋貫徹瞭《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並與其保持高度一致。比如,根據《民法總則》將法人決議行為納入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將決議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決議等情況統一規定為決議不成立。再如,就如何處理營利法人內部與外部關系的問題,貫徹瞭《民法總則》確立的內外有別原則。

鄧峰:好的規則,關鍵是要凝聚最大多數的共識。這次的司法解釋廣泛征求瞭各方意見。同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需要履行公開程序,體現瞭凝結共識的必要性。除在時間和法理的邏輯順序上需要照顧到上位法,我個人覺得,公司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並不容易,因為涉及到多個層面的爭議。

首先,不要小看這幾個條文,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對集體決策進行司法審查提出系統性解釋。關於集體決策,比如股東會、董事會如何開,哪些規則是必要的,哪些應該有彈性,在中國特有的法律文化傳統下,每個人腦子裡面的參照系不同,因此爭議也就比較大。

其次,司法解釋通常帶有司法政策趨勢,需要適應當下的經濟形勢。一直以來,企業界對更多界定和保護股權,還是保護公司不受過多幹預,哪種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存在著對立的觀點。所以說,新司法解釋能夠以利益平衡的方式出臺,還是很不容易的。

《財經》:這部司法解釋在起草、征求意見和頒佈過程中有哪些公眾較為關註的焦點問題?

賀小榮: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討論的焦點問題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如何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的問題:一是股東權利保護與促進公司發展的關系;二是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三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四是公司治理手段與公司發展目標的關系等。對此,我們始終堅持平衡協調原則,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妥善兼顧各方面關系。

比如,我們在強調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同時,也同樣重視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整體利益,絲毫沒有忽略相關制度保障。新司法解釋對股東濫用權利的各類情形以及法律後果也作出瞭明確規定,如對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決議的原告資格予以必要的規范;明確瞭股東行使知情權的“不正當目的”;對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條件進行瞭較為嚴格的限定;對股東濫用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責任予以必要規制。可以說,司法解釋兼顧瞭公司、股東、董事、債權人、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平衡。

鄧峰:作為研究者,我認為新司法解釋有一些突出的亮點:第一,和公司法本身的發展趨勢高度吻合,比如要求公司遵守程序,尊重公司章程的自行安排等;第二,比較法做得比較紮實,除瞭個別條文基於現實條件有所創新,大部分規定都有明確的比較法參照,比如強制分紅是各國都有的規定和做法;第三,寬松適度。考慮到中國法學界,包括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很多問題還需要通過具體案例驗證,在很多問題上允許下級法院進行探索。像集體權利行使、集體決策的作出這些問題,是非常新鮮的知識,司法解釋做到瞭“抓大放小”。

具體的爭議在大多數條文上都表現得很充分,起草中,公司決議的分類和效力、強制分紅、知情權作為固有權、查閱范圍、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雙重派生訴訟等,都曾是爭議的重點。

另外,司法解釋在中國現有的公司治理水平上,還是很有針對性的,比如強制分紅、信息查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面,都有一些非常有特色的規定,而且貫徹瞭責權利一致原則,不當行使權利、濫用權力或者權利,這些方面都有明確的責任規則,這是非常值得贊許的。

尊重公司章程和兒童滴雞精推薦自治

《財經》:作為最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是基本的市場元素,對其進行規制的法律自然也受到重點關註。公司法新司法解釋對公司治理將帶來哪些影響?

賀小榮:新司法解釋以股東權利保護為主線,涉及決策、執行、監督等各公司治理環節,施行後將對公司治理的法治化產生積極作用。

首先是促使公司更加依法尊重中小股東權利。從法律原則上講,股東權利應當是平等的,但事實上中小股東的權利不僅容易被忽視,而且常常處於弱勢地位。司法解釋加強瞭對中小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將有效遏制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合法權利的現象,引導公司更加公平地對待中小股東。

其次是促使公司更加註重程序在公司治理中的價值。司法解釋通過對決議效力的司法審查、對知情權等權利行使的程序規則完善等,強調瞭公司程序的重要性,促使公司更註重依法依章履行程序事項,從而規范公司治理。

再次是促使公司更加重視章程和自治。司法解釋堅持對公司章程和公司自治的尊重,盡可能減少司法介入,多處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優先效力。這些規定將促使公司更加重視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逐步改變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現狀,使公司治理實現規范化與個性化的統一,有效提高公司治理的內在活力。

鄧峰: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內容,權力的分配和行使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現行公司推薦滴雞精法雖經過2005年大修,基礎還是1993年的版本,具有相當大的延續性。這種延續性也表現在過去被學界批評的“重股權、輕治理”的裁判思維上。公司法的前三個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股權的財產屬性。而新的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一個公司法的升級,將法律中原本賦予股東集體性權利的訴權,變得有據可依。

賀庭長已經說得非常全面瞭,我再補充一下。新的司法解釋首先是擴展瞭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尤其體現在集體決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義務上。股東因為獲得訴訟權利,從而會大幅度提高平等、民主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其次,公司應當註重自己制定規則,不能再忽略法律、章程中相關規則瞭。新司法解釋釋放出明確信號,要求公司在實際運作中,需要重視程序和形式,以及權力行使和分配方式。再有,不當損害公司利益、集體利益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比如,雖然股東擁有知情權,但是如果泄露公司秘密,就要被追責。

總之,新司法解釋強調公司自治,允許公司章程對治理規則進行自主安排。我想,這部司法解釋出臺後,一個明確的激勵就是公司會開始認真對待章程瞭。

明確裁判標準

《財經》:下一個問題給鄧峰教授,作為一個研究者,能不能談一下新司法解釋都針對哪些具體現實矛盾?

鄧峰:前面說過司法解釋通常是在調研的基礎上,針對現實需要而作出的規定。

大致上,涉及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的訴訟案件達到公司糾紛案件的60%以上。2014年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件近1.7萬件,2015年是近1.8萬件,粗略統計,其中涉及到新司法解釋的,大概要占到60%左右。

同時,司法解釋的很多規則,是針對裁判標準不夠統一而作出的。從裁判標準看,如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的既有判決,有未明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閱的,有明確可以委托律師、會計師查閱,有認為屬於執行事項未予處理的。再如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案件,有判無效的,有判撤銷的,有認為不影響合同,有不支持的。新司法解釋有助於明確裁判標準,至少是明確裁判原則。

現行公司法在2005年經過大修,但現實情況已經很大程度上突破瞭12年前的框架,實踐中大股東獨大、內部人控制等導致的中小股東參與管理權、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問題比較突出。雖然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各類公司治理均日趨規范,水平有所提高,但在非上市公司治理實踐中,漠視公司法規定、架空法律實施,以及名為公司實為合夥、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公司糾紛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而且往往事實難以查明、案件審理難度較大。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一方面可以有助於這類案件的審理標準或者原則明確化,也可改變長期以來股東訴權隻有公司法條文而很難落實的局面。

《財經》:能不能談一下中國公司法規則的發展趨勢?

鄧峰:公司法從2005年到現在有過一些小的修訂。上市公司有些規則還在不斷完善中,最高法院陸續就公司自行清算、出資和股權等財產糾紛出臺瞭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現在針對集體性權利進行規定,可以說進行瞭系統化的努力。不過還有很多重大的公司法命題需要細化,有些也存在著很大爭議,包括股權轉讓規則、擔保效力、並購重組、刺破公司面紗、員工持股、公司融資、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等。也就是說,現有的規則主要還是集中在以股東和股權這個層面,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這些層面未來還有繼續補充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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